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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購框架協議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110號,簡稱110號令)施行將近3個月了(2022年3月1日起),近3個月來政府采購同行在實踐中還是遇到了不少問題。5月19日,財政部發出《關于做好政府采購框架協議采購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庫〔2022〕17號,簡稱17號文),對110號令的落實做出了進一步規定。那么,17號文有哪些值得注意的亮點呢?本期音頻亞利就和各位同行聊一聊17號文。
110號令確立了“框架協議”這一全新的采購方式,但這一方式并不是憑空而來的。近20年來,針對小額零星項目,一直通過集中采購的兩種實現形式—協議供貨、定點采購來進行采購。近幾年,各地加大“油門”,政府采購電子賣場(網上商城)建設熱火朝天,不斷擴容品目,動員采購人參與,招募供應商入駐,應該說,多地已經投入了大量人力、財力。110號令施行后,如何理解協議供貨、定點采購及電子賣場(網上商城)與框架協議采購的關系?這成了一個焦點問題。
首先,亞利來聊聊協議供貨、定點采購和框架協議采購的關系。一些同行認為協議供貨、定點采購是既往成功的實踐,不涉及采購方式,不受110號令規制。因此,他們認為,協議供貨、定點采購和框架協議采購方式是并存的、可供選擇的關系。在《亞利聊政采》342期—《框架協議采購可以讓供應商資格庫合法化嗎?》、348期《認知框架協議采購存在誤區,你對了嗎?》,亞利多次強調:框架協議采購和協議供貨、定點采購是替代關系,110號令施行后,協議供貨、定點采購不得再繼續沿用。17號文規定:“110號令施行后,財政部關于協議供貨、定點采購的規定不再執行,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對涉及協議供貨、定點采購的制度規定進行清理規范。110號令施行前訂立的協議供貨、定點采購協議,可以繼續執行至期限屆滿?!边@就提出了明確的要求:協議供貨、定點采購堅決不能再搞下去了,而且還要求各地對相關的“土政策”進行清理,屬于框架協議采購適用范圍的,必須全部納入110號令規制之下,否則就屬于違規采購。
其次,亞利來聊聊電子賣場(網上商城)和框架協議采購的關系。110號令第七條規定:“框架協議采購應當實行電子化采購”, 一些同行據此認為,用電子賣場實施框架協議采購符合法律規定。在《亞利聊政采》349期—《框架協議方式之下,電子賣場怎么做?》一文中,亞利提出了自己的觀點:目前多地的電子賣場,絕大多數采用公開征集供應商審核入駐的方式,在定價機制、合同授予、信息公開等方面并不符合110號令的要求,因此框架協議采購項目不能套用現行的電子賣場來進行;采購金額年度未達到限額標準的目錄外項目,不受110號令規制,可以適用電子賣場進行采購。亞利欣喜地看到,17號文對此做出了明確的規定:省級財政部門應當按照110號令確定的業務規則、預算管理一體化規范和技術標準,統籌協調電子化采購系統的建設和拓展完善。
亞利注意到,對于目錄外、未達到采購限額標準的采購活動,17號文明確“可以繼續通過電子賣場開展”,此外還做出了一項禁止性規定:“不得強制采購人通過電子賣場交易”。按照現行政府采購制度,此類項目應屬于自行采購的范疇,由采購人按照本單位的財務報銷、內控制度實施,并不適用《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采購方式和程序。為什么這樣規定呢?我想,主要是基于便利性的考慮。但是,在過去的實踐中,一些地方為了壯大電子市場,往往做出一刀切的規定:采購人自行采購必須通過電子賣場,否則將不予報銷、結算。但是,由于電子賣場大多只具備合同達成功能,不是現貨交易,多數不具備支付功能,對于履約、支付環節無法進行監管,又由于交易頻繁、零碎,金額又不大,很容易造成大量合同款項拖欠積壓的狀況。近期,亞利發現多家政府采購云平臺開展了拖欠合同應付款項清查工作,說明此種拖欠現象存在一定普遍性。亞利認為,對于諸如一臺飲水機一類非常小額的零星采購項目,按照17號文的規定,采購人不一定非要走電子賣場交易,采取 “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現貨交易形式,按照財務報銷、內控制度,從市場上包括社會電商上購買,也是可以的。如果非要搬到電子賣場上簽訂合同,幾個月甚至一年才付錢,對于供采雙方來說,都付出了高昂的時間成本,大大流失了效率,毫無績效可言。
框架協議采購,作為政府采購的一部分,理應落實政府采購政策。在《亞利聊政采》351期—《框架協議采購,怎么落實政策功能?》音頻中,亞利闡明了框架協議采購落實政策功能的特殊原則:框架協議采購項目并不執行預留份額政策,但在第一階段應落實小微企業價格扣除優惠;對于進口產品采購項目,入圍階段不做要求,但在第二階段合同授予時,采購人必須獲得財政部門核準。17號文做出了明確的規定:政府綠色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等采購政策原則上在框架協議采購的第一階段入圍時落實,第二階段交易時不再作要求;政府采購進口產品管理要求在第二階段合同授予前落實。
亞利提醒同行們注意,17號文在政策功能落實上對現行政府采購制度有所突破:省級財政部門可以探索選擇特定貨物、服務品目,專門面向殘疾人福利性單位、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等特殊主體設置采購包,要求采購人在采購相關貨物、服務時,將合同授予該采購包的入圍供應商。這就是說:省級財政部門可以確定一些項目,專門面向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設置采購包、授予合同?!盎鶎尤罕娦宰灾谓M織“首次成為政府采購預留份額的法定扶持對象?;鶎尤罕娦宰灾谓M織包括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在應對新冠疫情等重大風險方面,基層群眾自治性組織實行群防群控、聯防聯控,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另一方面,近年來,國家還通過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設置公益性崗位,解決一大批大學畢業生、大齡失業人員、殘疾人、零就業家庭等群體的就業問題。把一些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轄區范圍的,諸如社區服務、招募志愿者等政府采購項目單獨劃分采購包,將政府采購合同預留給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對于保民生、保就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管中窺豹,政府采購政策功能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發揮宏觀經濟調控作用方面大有可為,也應主動作為。作為一個從業20多年的政府采購親歷者,亞利欣慰地看到,我國的政府采購政策功能更趨精準、有溫度、有擔當。